Инструкция по эксплуатации LEICA V-Lux 30

Страница 1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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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件名称

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

铅(Pb)汞(Hg)镉(Cd)

六价铬

(Cr(Ⅵ))

多溴联苯

(PBB)

多溴⼆

苯醚

(PBDE)

外壳、构造

镜头

×

印刷基板组件

×

液晶⾯板

电池组

×

电池充电器

×

AC电缆

USB连接电缆

AV电缆

○ :

表⽰该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

《SJ/T 11363 - 2006》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。

× :

表⽰该有毒有害物质⾄少在该部件的某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
超出

《SJ/T 11363 - 2006》规定的限量要求。

对于表⽰“×”的情况,属于欧盟RoHS指令的豁免项⽬。

与产品配套使⽤的电池充电器的环保使⽤期限为10年 。

与产品配套使⽤的电池组的环保使⽤期限为5年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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